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国家资助政策能真正起到助学作用,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每学期初学院和班级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或调整,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二、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信心、自立自强、艰苦奋斗;有针对性的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指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三、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学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5次,参加义务劳动的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参加活动后由活动组织老师确认核实。
四、学院要结合国家生源地助学到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约。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出现以下行为,取消其资助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计算机学部分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的;
5、在校外租房(因病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受纪律处分的;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8、受资助学生铺张浪费,产生较坏影响者。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学期学分少于12分者,或不积极参与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者,视情况给予降低资助档次处理。
七、学院每学期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在申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又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包括记过)处分,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八、学院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确有经济困难的,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陕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及时做出调整,帮助那些确实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九、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由59599aa美高梅学生管理科负责解释,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